天目山镇关于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构建我镇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促进各村企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确保我镇食品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构,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

把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向村企延伸,村企各单位要建立食品安全组织网络。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由镇长谢莉萍担任,党委委员许月琴、俞卫国,副镇长张国荣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卫生院、综治办、经发办、社会事务办、农技站、动物防疫站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许月琴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为食品安全协管员,行政村设公共安全员,企业、学校设食品安全信息员。

二、明确责任,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制度

(一)镇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具体由镇食安办负责实施。 1、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政策规定。 2、制订健全工作制度,制订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村、企和有关单位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对其工作进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4、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5、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6、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与救援工作。 7、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宣传和信息工作。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镇两所卫生院、农技站、畜牧防疫站经发办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职责。

(三)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1、镇长是本镇范围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食品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4、各村村委会主任对本村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负领导责任。村公共安全员负直接责任,负责本村红白喜事等集体聚餐的备案上报,协助有关部门实施聚餐现场食品安全监督指导;定期巡查,掌握并及时上报本村食品安全信息;承担食品、药品监管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发现有食品违法行为及时报告镇政府和有关部门。

三、加强管理,实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由司法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的,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漏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5、阻碍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 6、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 7、其他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对于不履行职责,违反纪律,或对违法行为瞒而不报,甚至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的村公共安全员,将坚决予以解聘,并视情况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临安新闻网】   作者:   信息发布:沈晔   添加日期:2012-09-26   
 

 

 
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山镇官方网站  临安新闻网制作维护
浙新办[2004]42号 浙ICP备05002139号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